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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证明双方当事人劳动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厂证、工作证、就业失业手册、暂住证等。
五、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劳动仲裁的诉讼,还应提交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劳动仲裁机关送达仲裁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六、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不服裁决起诉的,要提交考勤纪录(可自行拟定格式填写)、工资标准等证据。
七、因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劳动者起诉的,应提供未依法参保的证据。如在社保经办机构的查询资料。
八、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应提交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据。
九、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九、证据清单要有序号、种类、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页码等类容,提交人要签名,注明年月日。
十、在开庭前,要填写好《当事人举证交换证据登记表》(一般各法院都有固定格式,已经印刷好的,立案时可以索取。),按照证据清单的顺序,照抄一遍,注明是原件或者复印件(要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要注明原件线索或者原件在何处),在开庭过程中,提交《当事人举证交换证据登记表》和证件原件给法官、书记员核对。开庭结束后,与书记员再次核对,待书记员在回执联相应栏签字后,索要回执联并保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