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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快递公司站点快递 收取货款自用被判拘役

时间:2017-10-10  【转载】

张某于2017年1月在丰台区某快递送站点门口窃取货到付款的快递1件,将收取的货款自己占有使用。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近日,丰台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于2017年1月17日至18日间,在本市丰台区马莲道茶城某楼下宅急送站点门口盗取了货到付款快递,收取快递收货款人民币5000元,归于自己使用。张某于2017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羁押。2017年3月3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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