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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窃拒不悔改,再次入户被提公诉

时间:2017-10-10  【转载】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赵某某此前因为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且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2016年2月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跃入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某村的石某家院内。赵某某见院内屋门没有上锁,遂进入石某家的北房东屋,从屋内盗走三星牌银白色手机一部、中南海牌红太阳香烟九盒;随后,赵某某进入北房东数第三间屋内。将屋内桌子的抽屉锁撬开,从抽屉内拿走千足金项链一条,并从桌子右侧储物柜内偷走DV机一部,从该屋的衣柜中窃取蓝色皮背包一个及背包内的诺基亚手机两部。得手后,赵某某带上上述物品跳墙离开。事后,经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时某家被盗的千足金项链在2016年2月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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