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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起诉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取保候审的形式有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感到很困难,内部争议和法学界争论颇多。现笔者对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违法性进行剖析,与司法界、法学界的同行们一起探讨。监视居住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监视”一词的含义是指从旁注视以便发觉不利于自己方面的活动:“居妆一词的含义是指较长时间地住在一个地方。有长期居住和短期居住两种现象。监视居妆是《刑诉法》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起诉、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人监视其活动,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公检法三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殊权力。
监视居住的范围:《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作了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法》第58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监视居住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刑诉法》第57条作了规定公检法三家具体使用方法:监视居住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开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发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委托对其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处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住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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