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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健身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申请强制执

北京青鸟健身有限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被裁决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3000元,但该公司拒绝履行仲裁裁决。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员工任女士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原告任女士讲,原告从2001年4月起一直在北京青鸟健身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任职某店客服部经理,月工资3700元。2008年8月26日,青鸟健身公司口头通知任女士,将其调入人事部等待新的工作分配,在此期间工资为每月800元。任女士认为,公司对于调岗降薪并未发出任何通知,不符合规定程序,并使其遭受不公平待遇,故向朝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定解除与北京青鸟健身有限公司的,支付其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9600元,2008年9月工资差额2900元,同时支付差额25%的补偿金725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但是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仲裁中青鸟公司辩称任女士调岗是由于其在工作中多次出现管理失职而被其直接上级退回人事部的。经谈话告知任女士后,任女士接受待岗,但不接受待岗的工资待遇。期间,人事部多方为其联系经理职级的岗位,后由于没有合适岗位,任女士又不愿意到外地工作,因此才一直待岗。青鸟公司认为任女士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仲裁机关查明,双方签有2007年4月23日-2010年4月2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任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会籍顾问,工资明细单显示,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的为3200元。仲裁委认为,青鸟公司在没有与任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改变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青鸟公司应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份工资差额2400元,同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即600元。仲裁委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故对任女士要求裁定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青鸟公司支付8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仲裁委最终裁决,青鸟健身公司一次性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工资差额24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00元。同时,驳回任女士的其他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现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青鸟公司并未履行仲裁裁决,故任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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