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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论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
企业出售中的债务问题。国有企业出售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股权整体转让,二是企业资产整体出售。由于企业股权转让属于权益性转让,不发生企业主体变更,对债权人行使债权没有什么影响。国有企业出售是指国有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属于企业产权转让性质,企业产权转让,引起企业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应按以下方法处理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处理。 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立企业之间会出现债务分担或追偿问题,对此应按照约定或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进行分担。
企业股份制改造债务承担的问题。这种情况企业的法人实体资格没有消灭,企业法人的财产仍然继续原有状态,在相对性原则下不发生转移,原企业的债务均由改造后的股份制企业承担。如出现评估不实降低购买股权成本或漏债的,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之后,其应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的权利。在企业股份制实施改造前,在做出改造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如债权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向企业申报了债权,债权人有权向改制后的企业主张权利,改制后的企业有权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追偿。如未申报的,则其丧失对改制后企业的权利,其只能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权利
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的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将原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因买受人承接了所购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即构成企业资产的承继关系。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买受人应当承担所购企业的原有债务。被出售的企业的原有债务由买受人承担是企业出售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原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是指买受人将所购的企业资产作为自身资产出资入股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的情况。因买受人是以所购企业净资产出资入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被出售企业的原有债务既然已被买受人吸纳,企业出售前债务应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的新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兼并中的债务问题。“兼并”一词虽然近年来在有关学术论著及新闻报刊中频繁出现,但还不是标准的法律术语。企业兼并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有偿合并,企业兼并形式多样,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企业、企业和企业收购等。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企业整体被吸收纳入另一企业。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兼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丧失,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相互兼并共同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法人被注销,被兼并各方的债务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股,通常是指一个企业出资购买另一企业份额较多的股份,达到对该企业的控股地位,实现企业兼并。这种方式,出资购买他人企业股权的一方成为被控企业的大股东,可是被控股企业法人资格并未消灭,仍具有财产责任能力,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应当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担。如果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是由于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和行为所造成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应当由控股企业承担。
企业改制中内部职工工资、集资转股权中的债务问题。企业内部职工工资、集资转股,使得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企业的资产总量不会减少。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职工工资、集资转为在新设企业中股权,然后用部分资产抵顶,投入到新企业去。这种情况原企业存有恶意,借企业改制,剥离资产,逃废债务。因此,新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