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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的思考
建立以劳务代偿轨制。所以,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就须鉴戒国外提高前辈经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轨制来增补现行轨制的不足。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认定刑事被告人认罪立场好坏的量刑情节,并把其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前提之一。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尝试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要糊口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以被告人本人现存的财产为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轨制,其缺陷往往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终极实现,进而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及成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应利用现行网络技术联合金融、税务、工商、房管等行政部分建立并完善我国公民个人财产监控体系,从而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赔偿义务。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划定,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划定上不具有衔接性,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轨制。
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踪监视轨制。申请人要求赔偿愿望迫切及期望值较高。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善的担保轨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立法缺陷,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合用上的理解偏差。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划定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合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应将其劳动所得按期支付给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益及时获得实现。
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一般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划定,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哀求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联系关系,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产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关系到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在被害人受害严峻,刑事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由社会或国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完善个人财产的监控体系。晋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率的理性进路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率:
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追踪监视,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应积极介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正视对犯罪的惩罚题目,而对被害人要求赔偿的保护关注不够。但因为我国立法缺陷和执行机制不完善,审讯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普遍偏低。三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机制缺乏。根据该条划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此结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拘留收禁等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起诉、审理等阶段内将财产转移。所以不管被执行人是在服刑期间或是在刑满开释后,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都可以继承执行。建立监狱代偿轨制。此外,被告人被处罚后,其支属普遍对立情绪较大,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以为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再赔付给被害人无任何意义了,有些被告人及其支属还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藏匿或转移、变卖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遗产状况难以弄清。事实上,除了部门调解结案的案件自动履行外,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无法执行。将刑罚合用与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有机结合起来。将保证人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担保扩大到对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的担保。对于刑事被告人接受调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顺利到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肃的强制措施。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家庭财产中房屋等大宗糊口资料又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财产权不明晰,个别案件,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是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二是对被执行人的有限。执行兑现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的全程进行,除了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哀求也可以调解。对提供保证金的,可在成立担保时预支被害人一部或全部赔偿金,同时,在取保候审前提消灭时,由执行机关强制将保证金转化为赔偿金给付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依法合用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告人的财产,以确保今后附带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激励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加大调解力度,进步调解率。
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对于符合民诉法划定的先予执行案件的,要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此外,现行比较奏效的执行方法如集中执行、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均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不了多大作用。重刑轻民、刑优于民”的观念所致。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仍只有几条原则性划定,很多对执行有利的轨制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未涉及,导致了这些轨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司法职员和案件受害人所忽视,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