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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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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能取代民事赔偿

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划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德国工伤保险轨制的发展来看,工伤保险的建立恰是基于改善工人在受到产业伤害后的悲惨糊口状况的事实。从建立工伤保险的发展历史、原则和作用上分析,这些划定让人难以理解和困惑。同年颁布的《安全出产法》第四十八条也划定:因出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职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轨制是否定将民法一般原则合用于工伤事故处理的做法,而以保赔偿代替合同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的过程中发展来的。它使工人无需以法律诉讼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从而不必发生昂贵的诉讼用度,也免去了繁琐费时的诉讼过程,而且也不会因为企业经济难题而影响工伤待遇。事后,王某又向劳动行政部分申请认定。而且,工伤保险轨制具有保障和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的待遇中本身就应当包含有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为保障轨制的公正和公平性,德国法律划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定,即待遇高低依法由损害程度确定。因此,这种工伤保险体系必需建立在雇员从工伤保险治理机构申领的保险待遇与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同的条件下才是公正和公平的。
尽管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同样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享有权利,但对这一题目在法律上仍欠明确划定。应当指出,这样的替换意味着雇员因工伤保险赔付的形式免除了雇主在侵权法和合同法上的责任,即雇员无权再要求雇主对其事故损害进行民事赔偿。例如假如工人在工作中的伤害是因为同事行为造成,工伤职工可以根据民法起诉这位同事,或者根据工伤保险补偿法要求雇主补偿,二者择一。另外,工伤保险也有将投保人(用人单位或雇主)从的民事官司中解脱出来,以保险责任替换民事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工伤保险轨制,确定工伤待遇尺度也为防止和避免因类似的职业伤害在民事赔偿审讯中,因法官的自由裁量导致工伤待遇崎高崎低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因为依照无过失赔偿原则处理工伤事故,企业雇主不再被控诉,也有效地将企业雇主从繁琐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正常的出产经营。由于工伤保险恰是从民事的有责任赔偿逐步发展为无责任的雇主赔偿,进而确立了今天被世界公认的工伤保险实行雇主缴费和无责任赔偿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还有权利享受待遇呢?进而言之,假如王某伤害认定为工伤后,除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仍旧有权利再向煤矿要求损害赔偿呢?对于这类情况,新加坡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是这样划定的,工伤职工既可以根据工伤补偿法申请,也可以通过民法获得民事损失补偿。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一次煤矿事故中王某受伤,煤矿一方为隐瞒事故,与王某暗里协商给付其一次性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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