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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分类

时间:2018-01-11  【转载】

 保险人制定的免责条款往往不局限于“除外责任”、“责任免除”等合同章节,按照《保险法解释(二)》第9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其实质上达到了全部或部分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效果,就可以认定为免责条款,故笔者此处所作分类,是根据实定法从广义上对免责条款进行划分。


  笔者收集了各家保险公司目前广泛适用的保险合同条款,并且尝试结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梳理,将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划分为以下情形:


  1、是对特殊风险的排除,例如对战争、暴动、核辐射、环境污染等风险造成的损失免责,常见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或特定原因,如跳水、跳伞、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亡免责,常见于人身保险;


  2、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例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行为造成的损失,理论上一般将其称为道德风险;


  3、被保险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行为导致的损失,如被保险人吸毒,无有效驾驶资格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


  4、保险标的存在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等,多见于财产保险合同;或被保险人患有特殊疾病,如发生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毒等,或是在保险合同生效起一定期限患有重大疾病,多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5、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保险人对轻微损失加以排除,例如免赔额、免赔率等;


  6、是按照责任人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保险人赔付比例,即比例赔付条款,多见于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中。


  7、在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还会制定损失和费用的免责条款,如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免责,这类条款与前述免责条款区别表现为,前述免责条款具体描述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后者则具体描述为:“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者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是对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免责,而后者是直接对损失免责,不区分各类风险,即使损失由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造成,保险人也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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