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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分手后如何析产分割
时间:2018-02-09 【转载】
2008年6月,24岁的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是沪漂族的年轻女孩张某,相处半年后,情投意合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眼看上海房价一天天往上窜,感情稳定的两人下定决心早日共筑爱巢,憧憬着美好的未来。
2011年年初,双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伙购买松江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期房,房屋总价款为13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为41万余元,分别由刘某支付21万余元,张某支付20万元,银行贷款为95万元。房屋主贷人为刘某,产权预告登记在二人名下并完成了交房手续。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缝无法弥合,最终于2013年底决定分手。
分手后,两人对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问题意见不一,造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起诉查封房产,最终无法如期办理产权证。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张某告上松江法院,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其支付对方折价款50万元。
【裁判】
庭审中,被告张某同意就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亦同意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刘某向其支付评估价格50%的房屋折价款。
原告陈述系争房屋每月的银行按揭贷款均由其一人偿还,并最后于今年3月一次性付清系争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本息83万余元并支付契税1.9万元。
对此被告表示最后的一次性还贷其确实没有参与,但同居期间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