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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东莞莞城律师-劳动争议诉讼案例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旬日内给付原告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17251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旬日内给付原告工资差额共计3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旬日内给付原告典质金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旬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640元。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承办结果:法院以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低于济宁市最低工资尺度的部门,被告应予以补发。被告应按划定支付原告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被告将原告辞退,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十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划定》第六十四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到被告处工作,2007年12月将原告辞退……
承办过程:接受原告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及时立案,按时出庭介入诉讼,提出实现当事人诉求的代办代理意见。
案情简介: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1992年到被告处工作,2007年12月被告将原告辞退,应向原告支付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告至今下欠风险典质金1000元,应返还。被告所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尺度,应补发。被告铺排原告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照常上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应予以补发。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640元。2、要求被告返还典质金3000元。4、被告应为原告补发工资差额403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40元,公休日加班工资1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