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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罪怎么判刑处罚 盗窃罪如何判定

时间:2018-05-24  【转载】

一、盗窃罪如何判定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首先,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其次,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再次,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二、偷盗罪怎么判刑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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