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uanchenglsh.com 东莞莞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竞业补偿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例解读
刘某自2010年4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系统项目工程师,月工资13240元,在其受聘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A公司在竞业禁止期内按月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为刘某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月自A公司获得之报酬总额的三十六分之一,如果刘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刘某需向A公司返还所有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1年8月15日,刘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经法庭调解签订了调解书,内容为“一、刘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15日终结;二、A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刘某32,090元;三、刘某确认放弃其他请求事项;四、刘某与A公司之间的所有劳动纠纷均已处理完毕,本次调解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纠纷和其他争议。”因A公司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某2012年7月再次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1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8630元。刘某的主张是否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评析】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中的一种,既然刘某与A公司达成的仲裁调解书中已明确约定“双方的所有劳动纠纷均已处理完毕,本次调解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纠纷和其他争议”,这是否意味着竞业限制纠纷也已经处理完毕,刘某不能就竞业限制问题向公司提出任何请求?
这关键要看仲裁调解中双方是否就竞业限制问题协商一致,刘某是否在调解中作出了放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意思表示。
“刘某与A公司双方之间的所有劳动纠纷均已处理完毕,本次调解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纠纷和其他争议”系兜底条款,此处的“劳动纠纷”范围包括哪些?调解后到底哪些争议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本案中,刘某就劳动关系、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提出了明确的仲裁请求,双方必然在调解中涉及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即便调解书中未明确写明“刘某放弃补缴社保”,但从“刘某放弃其他请求事项”来看,这也意味着刘某放弃补缴社保,因此,刘某不得就前述几个问题再次提起仲裁,即便刘某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也将驳回刘某的请求。由于调解既可以就仲裁请求范围内的事项协商解决,同时也可以超出请求范围之外协商解决,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在调解书中载明,这都将受到法律保护。双方是否就竞业限制问题已协商解决,刘某是否放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意思表示呢?
从调解书中无法看到“竞业限制“的字眼,只能推断刘某是否作出了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意思表示。因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而竞业限制条款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一定限制的权利。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且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予以生效。而双方在仲裁调解时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未提及,因此不能证明双方就竞业限制补偿协商过,更不能证明刘某在调解中放弃了获得竞业限制补偿。
此外,A公司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刘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刘某2011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期间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双方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均无争议。由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15日解除,A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刘某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