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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因此,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