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纠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8岁,法院判令父母担责

时间:2018-07-07  【转载】

这年头,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广西北流市某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黎某八级伤残的悲剧。近日,广西北流市法院判决了该起案件:侵权人胡某因未满18岁,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4年7月,胡某驾驶摩托车与黎某在北流市某镇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八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认定,胡某和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发生事故时胡某未满18周岁,没有驾驶证,其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买有交强险。2014年10月,黎某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胡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其提供的书证证明,从2006年至2014年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在北流市城镇工作、居住,依法可认定原告黎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北流市城镇,故黎某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其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黎某的损失,由于被告胡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侵权人被告胡某追偿。再次,被告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的50%。由于被告胡某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12万元给原告黎某;被告胡某的父母赔偿39568.93元给原告黎某。
来源:北流市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