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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时间:2018-07-07  【转载】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一手包办。

  2、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4、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5、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以下三类主体之一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第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二,1/3以上的董事;第三,监事。

  原则上会议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

  会议表决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不这样规定的从章程。

  对会议事项的决议应作出会议记录,出席股东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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