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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皮重获取差额粮食的行为如何认定

农民依赖种地卖粮为生,卖粮食的收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农民盼望着风调雨顺、五谷丰登,更期待着市场稳定,粮食能卖个好价钱,却不料黑心粮贩在称粮食的时候动手脚,通过减轻皮重的方式,将农民辛辛苦苦收获的粮食黑掉。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粮食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

    案件回放

    2014年4月上旬至6月13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其子王小某在滑县半坡店乡前汪庄、后汪庄村收购粮食,先对装载粮食的小推车进行称重,随后在卖粮村民带领被告人王小某去家中装粮食时,被告人王某找机会将小推车中的水泵轴抽出,通过减轻皮重的手段秘密窃取张某等34户村民的粮食,每户盗窃粮食的数额不等,总价值约人民币5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王小某退赔村民粮食款。

    争议焦点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对于王某、王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王小某主观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王某、王小某在车上偷偷设置水泵,趁人不备,秘密取出水泵,减轻皮重,进而多获取粮食,属于秘密盗窃粮食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王小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王某、王小某偷偷在车里设置水泵,隐瞒该车的真实重量,又偷偷取出水泵,减轻皮重,欺骗卖粮的农户,使其对车辆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超过实际数量的粮食给予两名被告,王某、王小某获取粮食差,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粮食的目的。

    判决结果

    滑县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现已生效。

    综合评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王某、王小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于诈骗罪来说,必须具备一个基本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并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还需要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王某、王小某在装粮食的车里内置水泵轴,又秘密取出水泵轴,减轻皮重,王氏父子的一切行为都不为外人知道,卖粮农户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相当于水泵轴重量的粮食,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更谈不上自愿处分粮食。王氏父子采取的主要手段不是欺骗,受害人多交付粮食完全是无处分财物意识,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王某、王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来说,行为人必须以秘密窃取为主要的实施方式,同时,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所谓秘密窃取,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会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主要标志。本案中,王某、王小某获取粮食的主要方式就是“事先在小推车里放置水泵轴,称过小推车之后,再秘密取出水泵轴”,整个行为均为秘密行动,受害人并不知道,不存在受骗上当,更不存在基于此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相当于取出水泵轴重量的粮食。王氏父子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秘密窃取,受害人对多交付的粮食是无意识的,两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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