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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详解:全日制与非全日制
时间:2024-12-13 19: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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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三类: 有限期限雇佣
这就是所谓的全职工作东莞莞城律师,
雇用副业和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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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兼职工作。
,
非全日制就业是指按小时工资和同一用人单位职工日平均工作时间计算的工资。
不超过
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24
按小时计算的就业形式。
全职工作和兼职工作有六大区别:
1.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相同的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然而,全职工人只能与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其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对于全职员工,必须签订合同
书面雇佣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那些全职工作的人莞城律师,除以完成一项工作的人数
除固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规范。
同意试用期。
第四,规定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关系。
终止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不得
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如果是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使用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五,
其中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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