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偃师、宜阳、汝阳法院审理黑社会性

时间:2024-12-13 19: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8月22日,偃师市人民法院、益阳县人民法院、汝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张洪武、韦小乐、孙铁子、任远生、苏占武、郭江涛、傅建伟、江肖军莞城律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

公诉人指控:1997年以来,以狄志民(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逐渐发展壮大,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造成麻烦、勒索和强迫交易。是一个集非法劳教、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于一体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独大一区,长期欺压群众,严重破坏洛宁县兴化镇、下峪镇等地的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

被告人张洪武、韦晓乐、孙一一、任远生、苏占武、郭江涛、傅建伟、姜晓军历任兴化乡(镇)派出所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镇长、所长),洛宁县。明知狄志民一伙的恶行,仍非法任命狄志民为东四村委会副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部书记,致使狄志民等人控制基层东四村长期供电;未经认真审查,非法批准狄志民及多名黑帮成员入党,并非法提名狄志民为洛宁县党代会、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狄志民为十一届人大代表洛宁县党代会代表、洛宁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张洪武、韦小乐等8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纵容狄志民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利用职务之便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干涉、阻挠、影响。对狄志民及其团伙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工作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禁止行为,为他们提供了保护伞。

公诉机关认为,张洪武、韦小乐等8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张洪武犯窝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小乐犯窝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海报犯窝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对被告人任元生犯窝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占武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江涛犯窝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傅建伟、蒋晓军犯窝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东莞莞城律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八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并向公诉机关表达了意见。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人提出异议,均表示愧疚和悔恨。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择日宣判。

莞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