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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陷僵局怎么办?最高法院:不能无限期等待

时间:2025-12-09 16: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最高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陷入僵局,怎么办?

法院不能够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没有期限限制的等待,让双方自己去将和解协议落实,要是经过了全面的审查之后,发现协议没办法履行,那么法院应该采用强制执行的措施,恢复案件执行的程序。

阅读提示:

碰到执行和解协议于长期性、继续性的履行进程里陷入僵局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李营营莞城律师团队长时间专心致力于研究跟执行相关业务方面的问题,且使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并陆续予以发布,在本期,我们拿最高法院所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当作例子,来跟各位读者一同分享法院于审理类似案件这个过程中的思路 。

裁判要旨:

倘若经过全面审查之后,发现协议无法履行,那么法院不能毫无缘由地无限期等待双方自行去落实和解协议,而是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而恢复案件执行程序。

案件简介: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给予确认,计某等三人对某有限公司具备还款义务,之后在上海一中院进行了执行立案 。

2014年6月10日,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把原还款义务划分成了若干履行义务,其中第二条规定:计某等三人需要承担龙某公司名下某项目动迁过渡费二年,这二年的费用是可以由第三方代付的。之后,某有限公司,这里某有限公司指的是申请执行人,以计某等三人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为理由,向一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

2017年7月19日,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计某等三人的财产 。计某等三人向一中院提出异议,结果被驳回 。之后他们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同样被驳回 。不仅如此,他们向最高法院申请监督,还是被驳回 。

2021年6月10日,有案外人,即某某镇政府,和计某等三人签订了《确认书》,该《确认书》当中载明了,某某镇政府为某项目垫付的,动迁过渡费的数额 。

2021年5月,计某等三人,对一中院执行其名下房产的执行行为,感到不服,向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结果被驳回,随后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他们主张,三人与案外人某某镇政府、龙某公司之间,存在代为支付动迁过渡费的合意,《执行和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某某镇政府已代计某等三人垫付过渡费,三人未违反和解协议约定,不得恢复执行,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返还执行款。

6,上海高院觉得呀,现有这些证据没办法证实计某等人没有去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呢,因为这个复议裁定就撤销了一中院的异议裁定,然后停止了对计某等人名下房产的执行操作。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呢,对这个复议裁定期限不服气,去向最高法院申请监督啦。

2023年9月28日,最高法院认定,原裁定对事实的认定不清楚,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计某等三人已履行完毕,而且本案的履行时间比较长,法院不可以毫无理由地长年累月等待双方自行去落实和解协议,故而撤销原复议裁定以及异议裁定,把本案发回一中院重新审判,。

争议焦点:

计某等三人是否按约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

裁判要点:

一、那家法院仅仅针对《执行和解协议》当中的部分义务展开审查,然后作出裁定,判定不予以恢复执行,还免除了计某等三人的还款义务,然而认定事实的情况并不清晰,存在问题。

(一)《执行和解协议》把原执行依据划分成了数个履行义务,当中有一些条款,关乎着本案是不是能够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依据所查明的事实,在本案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这份协议之中的相关内容较之于原本的执行依据而言有了比较大的变更。原本的执行依据里计某等三人所要承担的是8000余万元的还款之责,不过呢,《执行和解协议》却把800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给分解成了若干不同的履行责任 。关于核心条款,其为《执行和解协议》第九条,于这个条款里,双方清晰地作出约定,要是计某等三人没办法履行本和解协议的第一、二、三、五、六、七条,某有限公司能够针对仲裁裁决未履行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一来,执行和解协议第一、二、三、五、六、七条的履行状况,直接关联到本案能不能恢复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内容,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龙某公司在对某某镇×××地块进行实际房屋建造时,要把容积率从2.8降低至2.06;计某等三人也同意,将因容积率降低而获取的某某镇政府6000万元补偿权益,归龙某公司以及某有限公司共同享有。按照本案听证期间某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在2020年5月19日,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明确载明:某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原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来办理。意味着规划部门不答应对案涉地块的容积率作出调整,鉴于容积率维持不变,相应地某有限公司所能获取的6000万元补偿便无法达成,并且这6000万元的补偿款跟某有限公司减免被执行人8000余万元的还款责任存在直接关联。另外,《执行和解协议》第七条表明,计某等三人理应在权利方面配合某有限公司以及龙某公司对某某镇×××地块进行持续开发建设,计某等三人不准对该项目的持续开发建设直接或者间接地布置任何阻碍,也不可以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二)针对此情况,法院不可以仅仅凭借《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里面的义务已经做完,由此作出裁定,不恢复当前这个案子的执行程序,进而免除计某等三个人的还款 duty哦。

我国最高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在当前这个案件里,那份被称作《执行和解协议》的文件,从签订开始一直到如今,历经的时长已经达到了9年,双方针对计某以及其他两人,也就是计某等三人,到底有没有尽全力去配合某有限公司展开开发建设工作,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某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这个环节,还有执行复议以及执行申诉这些过程当中,都阐述了一个主张,那就是计某等三人并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对项目开发直接或者间接设置阻碍的义务。对于上述提及的这些事实情况,上海高院并没有进行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第八条有这样的约定,此有限公司放弃了就“裁决书”要求计某等三人支付款项的所有权利,该有限公司不能就“裁决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此有限公司放弃8000余万元还款义务的前提是计某等三人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上海高院仅仅是以该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的义务作为理由,裁定不予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免除计某等三人的还款义务,这种情况下认定事实不清楚。

二、当前所具备的证据,没办法得出计某等三人,积极去履行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的这个结论 。

最高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在本案当中,《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作出了相关约定,即龙某公司名下处于某某镇×××地块的动迁过渡费,甲方计某、陈某甲、徐某需要在本协议签署之后继续承担动迁过渡费两年的时间(此费用是可以由第三方来进行代为支付的),而在两年的时间过后则由龙某公司来承担。依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在2017年11月1日的时候,某某镇政府向龙某公司发出函件,此函件要求龙某公司归还某某镇政府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代其公司予以发放的超期过渡费元;到了2017年12月25日,某某镇政府给出复函,该复函确认已经收到龙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这么就能看出,某某镇政府并不承认其发放动迁过渡费是在代龙某公司履行义务,计某等3人同样没有拿出他们已履行支付两年动迁过渡费义务的证据,而且也没有提供其与某某镇政府和龙某公司之间存在第三方代为支付动迁过渡费合意的证据,上海一中院依据这些情况判定本案应当恢复执行,上海高院以及本院对该判定进行维持。在本次的执行异议期间,以及复议的这个过程当中,其中计某以及其他两人等三人,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这份证据材料是在2021年6月10日的时候,由某某镇政府和计某等三人签订的,关于某某镇人民政府为龙某项目垫付出去的动迁过渡费事结算等相关事宜的确认书,除此之外,还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此作为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的特性呢,是属于某某镇政府单方面给出的关于动迁超期过渡费的结算证明,并且呀,它跟某某镇政府之前发函的内容以及所表达的意思是完全相反的,这很违背常理哟。仅仅凭借某某镇政府单方做出的这种行为,就把《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当中某某镇政府否认替计某等三人支付动迁过渡费的事实给推翻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呀。当前现有的证据呢并不能得出计某等三人积极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的这个结论。

第三步,法院是不可以毫无缘由地进行没有期限限制地等待双方自行去使得和解协议得以落实的,要是在经过全面的审查之后,发现协议是不能够履行的,那么法院就应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并且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

最高法院持这样的看法,此案件里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2014年签的,截至如今已有9年时长,双方当事人对于和解协议内容的执行进入了僵局状态,致使案件长时间没法执行完结。依据本院发布的(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指导案例所蕴含的精神,执行和解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陷入了僵局,双方没办法达成统一意见,要是以存在和解执行协议约定作为理由一直僵持下去莞城律师,持续长时间无法解决,将会严重损害生效裁判文书指向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可以毫无缘由地长时间等待双方亲手去落实和解协议,却不采取强制进行执行的措施。在这个案件当中,上海一中院以及上海高院理应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条款展开全方位的审查,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已然根本无法履行,那么就应当让案件的执行程序得以恢复。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觉得,此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并不清晰,故而撤销原来的复议裁定以及异议裁定,把这个案件发回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案例来源:

《某有限公司、计某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515号

实战指南:

一、只有当执行和解协议完整履行完毕之后哦,才可让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彻底消除呢,进而达成终结执行程序这样的目的哟。执行和解协议呢,从本质上来说同样属于合同范畴呀,它有可能会遭遇履行方面的僵局状况呢,《执行和解规定》并未针对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形该怎么处理给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呢,然而呀,如果因为存在和解协议这样的约定就要一直无休止地僵持下去的话呀,那案件将会持续很长时间都无法了结呢,这十分严重地会损害到生效裁判文书中债权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呢。所以,处于这种情形下时,在本案里最高法院所持的观点,这同样是当前执行实践当中较为通行的那种观点,此观点认定法院是不能够毫无缘由地无限期去等待双方自行把和解协议实际落实到位的,若是经过全面审查之后,发觉协议无法履行,那就应当及时去采取强制执行方面的措施,继而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存在执行法院觉得,对于这类僵局状况,应当结合民法上面关于合同僵局范畴内的处理规则,并且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参见延伸阅读案例1)。

二、实际上,就合同僵局而言,在理解与适用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违约方在什么时候能够去请求解除合同呢,要是守约方为了让损失扩大而不主动去请求解除合同的话,又该怎么进行处理呢。具体到执行层面,这些争议同样是存在的,我们并不打算在这儿就这个问题展开更深一步的论述,不过需要向执行当事人提示的是,要是执行和解协议已经陷入履行的僵局,双方对于是不是应该继续履行、怎样继续履行等问题长时间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那就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去反映情况,而不是依旧任由僵局持续、损失扩大。除此以外呀,要是想最大可能地去避免这类争议呢,相关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在执行和解协议当中,针对履行的期限问题,还有履行的方法问题,以及在履行不能这种状况之下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哦。

法律规定:

在执行的进程当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被执行人依据当事人自行达成然而却并未提交给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又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提交给了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并不予以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此时人民法院按照以下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还没有到了的时候,或者履行的相关条件还没有达成的时候,会裁定停止那次执行,不过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情况是除外的;。

(三),若是被执行人一方正在依照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情况,那么裁定中止执行 。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进入僵局状态时,法院针对此情形,应将民法里有关合同僵局处置的规则加以整合融入具体情况判断之中,同时还要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内容,依照既定法律规范来严肃作出相应处理结果。 。

案例1:涉及浙江宏某公司,以及杭州某街道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有执行复议情况,存在执行裁定书,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文号为(2023)浙执复56号 。

浙江高院觉得,对于案涉《和解备忘录》实际履行方面的事。依据查清楚的情况,《和解备忘录》第一条、第二条所约定的资金结算之事,在该《和解备忘录》签订以前就已经被双方当事人给履行完了,现如今本案的主要争议之处就在于《和解备忘录》第三条关于杭州某街道办配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以及分割转让事项的履行问题。执行和解协议只有当完全履行以后,才能够让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消灭掉,执行程序也才能够终结。可是,和解协议终究还是属于合同的范围,在实际情况里,仍然存在着像履行不能这样的合同僵局方面的问题,然而《执行和解规定》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至不能的状况之下该怎么去做处理,并没有给出相应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本院觉得,应当把民法上有关合同僵局的处置规则结合起来,并且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来做出处理。第一、遵照杭州某街道办仅承担配合办理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分割转让两项事宜义务的约定并对应《和解备忘录》第三条而言,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里,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分割转让等审批权时常得由属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一批部门来实施。于此,杭州某街道办作为某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于案涉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分割转让等若干行政审批事项并无最终决定权。所以,《和解备忘录》的此项内容在约定起始阶段便存有履行的不确定性,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还有,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给出的相关意见来讲,唯有在案涉地块的建设工程项目达成整体复核验收,并且领取不动产权证之后,才能够依照相关流程着手办理分割转让手续,而且该地块项目从2021年10月17日正式开始动工,仅仅是在建设初期完成了部分桩基工程,随后便是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直至如今,早就已经超过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合同工期(计划工期是500日历天,原本计划在2023年2月27日竣工)。浙江宏某公司,截至当下,在本省范畴内依旧存在多起身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未履行的金额超过2.4亿余元,该公司也明确宣称,鉴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没有办法针对案涉地块重新启动开发建设。在本案进行复议审查的期间,本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针对案涉争议展开协调工作,努力通过督促案涉债务的履行,来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然而最终因为差距过于悬殊,致使协调没有取得成果。再一次,《和解备忘录》的第三条当中,并没有对杭州某街道办履行配合义务的具体期限作出约定,要是居然凭借存在和解协议这个理由,就一直无限期地僵持下去,那么本案是会持续很长时间都没办法了结的,这样子一来,不但会使得浙江宏某公司作为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而且必然也会让浙江宏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有着这样一种情况,和解协议在其所处于的实际履行进程里陷入了僵局,倘若依从存在和解协议这一约定从而无限期地僵持下去,那么案件将会持续长时间地无法了结,对于法院而言,没有任何理由无限期地等待双方自行去落实和解协议,且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此一来,将会严重损害生效裁判文书债权人他们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案例2呈现:《某份关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句号。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内执复149号

内蒙古高院认为,存在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性质以及能不能履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能够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规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以及方式等内容。第二条:和解协议就此达成之后,存在以下这样一些情形当中的一种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一块儿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和解协议的……所以,执行和解的实质是当事人更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自愿依照该协议去履行,从此以后并不再要求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意思是说,执行和解跟执行外和解的差异就在于呀,当事人存不存在让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作用的想法呢,哪怕这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是共同向人民法院去提交,要么就是一方提交而另一方认可了,那就属于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就能依据此来中止执行,不然的话,和解协议仅仅产生实体法方面的效果,要是被执行人依据这个协议请求中止执行,那就得另外去提起执行异议咯。该案件里,双方当事人,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东莞莞城律师,并且向法院提交备案,此备案行为早于本案执行程序开始之前,不过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备案的,所以案涉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依据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这个过程中陷入了僵局,部分和解内容在客观层面上已经无法履行,剩余的和解内容双方各执己见,一直都不能达成关于案涉房屋抵顶的一致意见,进而导致本案被长期搁置。要是以存在和解协议约定当作理由,一直毫无期限地僵持下去,那么本案就会持续长时间没办法结束、了结,人民法院没有道理一直毫无期限地等候双方自己去落实解协议,却不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这样将会严重损害生效裁判文书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4号来看,某某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某地产公司所提出的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的复议主张,既没有法律依据,又和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会给予支持、认可,它可以针对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争议,通过其他的救济程序去解决 。

李营营,是北京云亭莞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其担任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还是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他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是民商法硕士,这其中公司法方向为其专长,他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方面,也涉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以及保全与执行等实务范畴,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以及执行,还有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莞城律师依据长期深入钻研专项领域所积累的成果,创作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给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之际,还在某平台上予以发布,期望读者能够更多知晓商业秘密,以及执行,还有担保与反担保知识,以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与此同时,李营营莞城律师经办过诸多件大额商业秘密,以及执行,再有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且取得了良好成效。截止到现在,李营营莞城的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上面,发表了涉及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方方面面相关的专业文章,数量达到百余篇,其中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转载,受到业内人士广泛好评。李营营莞城律师,在2022年,凭借多年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积累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以及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与归纳,合著出版了《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之后,李营营莞城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还有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用以更好地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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