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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潘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要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案件简介
2017年11月17日,潘加入公司东莞莞城律师,担任订单维护员。双方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022年6月24日,潘某收到公司邮寄的《通知书》,公司决定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其劳动合同。
2022年6月25日,潘某向公司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表达其合法请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服潘某的上诉,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潘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公司有权终止但须支付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潘某,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30号结束。双方未能就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视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条件的除外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定期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曾要求与潘某续订劳动合同,同时维持或改善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但潘某拒绝签字。因此,公司应向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二审法院:违法解约,需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本法。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潘提出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前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本条规定情形的莞城律师,公司应当与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直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与上述规定不符。潘据此请求公司赔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3)粤01闽中28004、28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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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楼 观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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